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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天津大学贯彻落实《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7-03-02

天津大学贯彻落实《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教育部、天津市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校内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更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2.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校内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3.目标要求。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

  二、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4.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院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单位处级干部、联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处级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

  院级党组织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处级干部每年要与分管科级干部进行一次谈心活动。

  5.及时询问警示提醒。对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正处级干部涉及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学校党委书记、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听到看到后都要及时询问警示提醒。

  对于副处级干部的上述问题,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院级党组织书记、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听到看到后都要及时询问警示提醒。

  对于科级干部的上述问题,院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处级干部听到看到后都要及时询问警示提醒。

  (相关表格详见附1

  6.加强谈话力度。针对有群众反映、可信程度较强、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可以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

  对正处级干部的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或者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将谈话情况向学校党委书记汇报。

  对副处级干部的谈话,由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

  对科级干部的谈话,由院级党组织书记或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进行。

  7.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函询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某种问题的,可按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对正处级干部函询,由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将函询通知转交被函询人,并对其说明材料签字背书。对正处级干部函询予以了结的,学校党委书记或者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还要与其进行谈话。

  对副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函询,由院级党组织书记或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将函询通知转交被函询人,并对其说明材料签字背书。

  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8.适时开展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其他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三、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9.进行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被谈话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对正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视具体情况,由学校党委书记或者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校纪委书记进行,党委组织部和纪委派人参加。

  对副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校纪委书记进行,党委组织部、纪委、被谈话人所在院级党组织书记或者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参加。

  对科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院级党组织书记、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进行。

  建立诫勉档案,党委组织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处级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学校纪委要将被谈话人的检查材料等存入处级干部廉政档案。

  10.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党委组织部根据处级干部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11.给予党纪轻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经过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对轻微违纪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四、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12.给予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13.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要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五、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14.突出惩处重点。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要做到聚焦违纪问题,规范纪律审查工作,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准确适用党纪条规和处理方式。

  15.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人事处研究向学校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于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六、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16.切实履行责任。践行四种形态是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是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学校党委要加强对践行四种形态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教育部党组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学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向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报告。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校内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和各级党员干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践行好四种形态。

  17.强化追责问责。追责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进行责任追究。

  18.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认真把握“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五项原则,提高把握政策能力,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做好挽救和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干部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要力求通过组织的帮助和本人的觉悟,使其彻底整改,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