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

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教技厅函〔2017〕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推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全面协调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7〕46号)、《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相关要求,结合高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相关激励政策

1.维护职务科技成果权益。高校依法享有并自主行使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高校要按照《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要求,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登记、使用、处置的管理规范及办事流程,依法维护国家、学校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

2.完善市场运营体系。高校要按照教技〔2016〕3号文要求,通过招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整合、重组校内市场化运营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探索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校内市场化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和市场化聘用人员根据约定,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服务的报酬。

3.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高校要按照教技〔2016〕3号文要求,建立健全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返岗任职管理制度和办事流程,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联交易、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领办或参与创办企业等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引导科技人员依法依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4.确定成果交易价格。高校依法以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高校依据教技〔2016〕3号文精神,要积极推动建立科技成果专业化、市场化定价机制,可以由学校技术转移部门开展尽职调查进行价值判断,也可委托专家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5.完善奖励分配政策。高校要依法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期权奖励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执行,现金奖励根据国家规定的税率标准,向成果转化受益人发放。

6.规范领导干部奖励。按照《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条件的高校领导干部可以依法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担任领导干部的科技人员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时,除执行学校规定的流程外,还应在校内公示,并按规定进行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申报。

7.确定勤勉尽责行为。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各级管理人员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工作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视为勤勉尽责,适用国发〔2016〕16号文的免责条款。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8.支持创新改革试验。支持高校参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示范(试验)区内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所在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并在校内制度规范中载明实施的具体事项和办法。

9.简化评估备案管理。教育部授权部属高校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高校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优化备案程序,切实做好评估备案工作。

10.核算成果转化成本。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核算办法。成果转化净收入一般以许可、转让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来确定。直接成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11.明确成果转化受益人。成果转化受益人应是在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科研任务的正式合同、计划任务书或论文、专利及奖励证书上署名的机构和人员,或是在成果转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成果转化受益人按规定或约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初次分配。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技术转移体系,强化责任落实

12.健全转化工作体系。高校要按照《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精神和《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要求,统筹科技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按照“市场导向、规范管理、协调推进、激励创新”的原则,制度先行,强化管理责任,加快推进成果转化管理体系、制度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建设。

13.建立评估评价机制。高校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可根据需要设立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转化受益人、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相关合同约定独立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作为高校决策的参考依据。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法律、管理、财务、投资、行业及科技领域专家。

14.完善细化实施细则。高校要按照《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7〕46号)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具体情况,落实人才培养根本任务,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完善、细化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政策和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和办事流程要清晰明了、可操作,并在校内公开,不得简单以参照执行上级文件、规定来代替制定本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政策和实施细则。

15.组织开展试点示范。教育部将在创新资源集聚、成果转化工作基础好的部分地区和若干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探索形成若干可复制、可推广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和经验,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深入发展,推动高校科技服务国家战略,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

16.实施年度报告制度。高校要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1日前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报送本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审核后,于每年4月20日前统一报送至教育部科学技术司。教育部将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汇总评估。

17.推动地方落实政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所属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18.报告落实政策情况。对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将所属高校落实本《通知》要求情况及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细则汇总整理形成报告,于2018年4月3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教育部(同时将电子版发送:gxc7937@moe.edu.cn)。直属高校直接报送教育部。

19.加大政策宣传和督查。各高校要通过组织开展宣贯解读、学习手册等形式,将中央、省级部门及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精神与要求,传达到一线科技人员,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教育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各地、各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及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方、各高校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创新做法、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