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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司法论坛”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9-11-11    

本站讯(通讯员 曹建军)11月10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与天津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南京市建邺区法学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共同承办,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参与协办的第五届“中国司法论坛”在南京国际青年会议酒店隆重举行。中国行为法学会党组书记董治良,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司法分会会长苏泽林,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李成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孙道林,南京市建邺区区委书记、南京市河西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沈剑荣,以及来自各地法院、检察院、全国知名律所的法律界人士和全国各高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一百余人出席会议。

开幕式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主持。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司法分会会长苏泽林致辞。他首先指出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通过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际,本次研讨会共同探讨强制执行立法理论与实务研讨问题,意义深远重大。强制执行是司法程序的关键环节,自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中国各级人民法院攻坚克难、共同努力,在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加强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执行公开与执行管理等工作上取得显著成效,实现了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执行质效的较大提升、执行环境的明显改善。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高度重视强制执行程序的规范化与现代化,注重总结我国强制执行程序的问题与经验,着力研讨强制执行程序的理论与实务,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积极整合研究力量、形成研究合力。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在致辞中指出,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成功召开,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我国法院在执行工作现代化征程中迈出坚实的新步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积极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帮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显著提升了全省执行工作集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为我国“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努力提供了“江苏经验”。

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表示,江苏省是经济、科教、文化大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司法审判与执行任务的工作量也日渐加重。江苏省各级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对执行难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江苏省法学会积极总结执行工作实践经验,展开相关重点理论的主题研究,推进和构建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力争为我省进一步解决执行难作出贡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孙道林指出,南京市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在中国城市营商环境综合排名位列前十,南京中院作为“执行合同”指标先进单位,在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交流现场会上介绍经验。深入推进平安南京建设,在全国最有安全感十大城市中南京名列第4位,连续十年获评“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南京市两级法院坚决贯彻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举全市法院之力推进执行体制、机制建设,坚持对执行难的解决工作不放松,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绩,如“南京正在执行”网络参与度影响力全国第一。南京市法院将认真对照本次研讨会的各项建议,组织安排下一步执行工作,深化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法治精神。

之后,苏泽林、董治良、曲福田、周继业、夏道虎、李成玉、赵晋山、孙道林等领导为第五届“中国司法论坛”征文获奖者颁奖。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宣读了中国行为法学会关于设立司法分会南京基地的设立决议。

第二阶段主题报告环节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主持。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以《中国强制执行主管机关的确定和执行基本制度的构建》为题做主旨报告。他首先介绍了人民法院从执行模式改革到信息化建设的全面部署,以及强制执行立法进展的相关情况。在基本概念的廓清方面,执行主管机关、执行基本制度均有其特定含义,该主题研究的目的在于推进和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以保障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决定事项的及时有效兑现。在确定主管机关和制度构建的正当性方面,哪个机关主管执行工作有争议,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内涵、外延不明确,配套制度跟不上,队伍建设有欠账,由此会影响执行队伍的稳定、发展与执行工作的长远安排,因此强制执行立法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社会主义制度显著优势、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极大权威性的需要。其基本理论依据包括社会正义理论、社会成本理论、以人民为中心理论、实事求是理论、黑格尔哲学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确定存在“彻底外分”、“适当外分”与“深化内分”三种不同观点,“深化内分”更加符合执行工作规律和我国执行工作实际。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构建应当包括,一构建财产报告制度,二增设对物许可执行之诉制度,三构建执行救济制度,四构建变价程序制度,五构建联合信用惩戒制度,六妨碍执行的刑事处罚制度,七健全督查问责制度。从今后执行领域改革的发展趋势来看,核心是执行信息化,为执行基本制度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在报告《裁判执行的基本理论及现实实践》中介绍了刑罚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的状况,指出落实司法价值的重要举措是裁判得到执行,如果得不到执行,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强制执行应当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政行为,法院的审判权与裁判权应当保持被动、消极、中立。执行权包括实施权、裁决权,执行裁决权应归属于法院,但执行实施权应当由相关部门行使,从部分分权走向身份分权。执行权在本质上是为保护公民权利而创设的公权力,在本源上是其他司法权的根本保障。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的改革意见包括:一、刑法执行一体化,全部划归司法行政部门;二、民事执行实施划归司法行政部门;三、行政执行实施划归司法行政,也可暂时保留由司法机关执行。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军在报告《“执行难”的实践困境与路径的探析》中分别论述了以下议题:一当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有效开展的因素;二人民法院执行立法工作有待支持;三人民法院执行权的性质问题;四执行局与执行权的优化配置;五强化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重要内容的社会环境营造;六解决当前法院实际存在的案多人少问题。他认为,执行的强制权应该是一种行政权,执行局是具有行政权的执行机构。我国应当着重按照行政权的特征配置执行权,明确上下级法院执行局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执行局的干部配备应当高配,执行员独立地位应当予以明确,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可以参照公安,加快强制执行立法速度,提高执行费和规避执行成本,公权力救济与私权力同时发力,加大拒执罪的规制范围与力度。

在点评环节,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指出,孙佑海院长的报告奠定了问题意识、讨论框架、理论基调,是本次论坛的很好开篇。王公义副会长对本次论坛主题进行了全景式扫描,并重点论证了执行权的属性、执行分权改革建议。徐军院长对现实问题有全面观察,且对立法与实践的理论思考不仅限于法理,还站在治理层面,是很有思想的报告。三报告人都指出了执行立法现状,司法解释有强烈政策导向和局限性,存在部门视野局限、法律规范冲突、理论不够扎实深入等问题。执行难的成因不只限于法律意义上的执行难,广义上的执行难就是治理上的问题,“小马拉大车”映射了司法职能划分问题,运动式的治理在后期很容易失控,需要进行模式的转型。执行权属性问题是审执分离改革上的绊脚石,执行权并不是与立法、行政、司法并列的权力,应当是生效裁判的实现权,属于既判力范畴,无须实体审查即付诸实现,要以最高的效力、最低的成本确立实体内容。因此,应当把不属于执行程序的内容排除在外,将事实认定划分到审判权。同时,深化内分的建议可行,江苏法院推行的854模式是实现审执分离的较好模式,应当总结经验,予以制度化。民事执行的社会化与市场化有其正当性,如网络拍卖、私人侦探等,政府责任的强化和市场机制的引入,是治理模式现代化的重要表现。

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认为,执行难是一项积累性、实践性与理论性问题,无论执行权归属于谁,主要应把执行工作落实做好。具体意见包括: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之后法院再度支持执行申请的,会变相支持不诚信一方;二、要重视案外人异议,给予充分的程序权利;三、在民事执行中明确国家罚金罚款的最后执行顺位,优先考虑老百姓的利益;四、执行法官要与当事人、律师多联系沟通,不应片面强调执行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隔离。

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中央党校政法部原主任张恒山在点评中指出,三位主讲人的共识有:一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制度构建意义重大,二执行难的原因多元,对策立法要完善,机构设置要扩张。三位主讲人对理论与实践的阐述非常全面,尤其是孙院长对理论的阐述非常独到深刻。但集中分歧主要在于执行权的定义与执行机构的设置。孙院长与王公义主任实际上代表两种观点,孙院长认为两者分别是不同领域,王主任认为执行权应定位为行政权,避免损害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王主任的观点非常符合理论逻辑,若将执行权定位成行政权,相应的执行机构应该是行政机构。在制度设置上,机构之间是否严格划分权力,涉及机构效率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人民法院已经设立执行机构,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同利益方的争议有待裁判,执行机构放在法院并非不可行。总之,强制执行应当综合考虑理论逻辑的严密性与实践保证的有效性。

在本次论坛,共有二十余位法律学者围绕强制执行的立法理论与实务研讨议题作出精彩发言,在与会学者嘉宾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之下,会议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编辑 焦德芳 赵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