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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天津大学关于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的程序规定

时间:2016-06-13

  天津大学关于给予违纪党员

  纪律处分的程序规定

  天大党纪发〔2014〕1 号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党员党内纪律处分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三条 给予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纪委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纪委决定,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四条 给予一般党员的纪律处分,由学校纪委批准,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五条 给予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院级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到学校纪委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支部讨论决定处分违纪党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支部大会召开前,调查组应将主要错误事实材料同违纪党员本人见面并签署意见。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之后,向违纪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调查报告。

  党支部根据调查报告及主要错误事实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并听取违纪党员的说明和申辩。

  (二)支委会根据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材料及所犯错误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讨论、酝酿处理意见,并研究起草处分决定(草案),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召开支部大会时,参会党员人数必须达到本支部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如无特殊情况,应当通知违纪党员参加,并告知本次会议内容。

  (四)在支部大会上,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读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材料和支委会起草的处分决定文稿,提交到会党员讨论。在讨论中允许违纪党员申辩和做出检查,支部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五)到会党员对违纪党员进行严肃和善意的批评教育,深入分析违纪问题的错误根源和严重危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正式表决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处分决定的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

  (六)支部大会后,由支委会整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应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七)向院级党组织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党支部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违纪党员的书面检查或不同意见、支部对不同意见的说明等。

  (八)给予违纪党员处分决定的批复下达后,党支部应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参加。

  第七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如果处分不当,经复议或复查需要改变或撤销处分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办理,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如已撤销,由本人现所在的党组织按批准权限办理。

  第八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支部大会讨论后,由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由所在支部作出开除其党籍的处分决定,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决定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十条 给予违纪党员的处分材料需上交学校纪委存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