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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天津大学党员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时间:2016-06-13

  天津大学党员教育管理与服务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天大党发〔201425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员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党员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我校党员教育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纪委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处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吸收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采取席位制,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部,负责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安排部署,讨论研究学校党员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成员单位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党员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相关措施。

  3.确定党员教育管理与服务相关研究任务,推动成员单位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具有指导作用的工作研究报告。

  4.统筹协调学校党员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各项任务,加强资源整合,推动工作成效的不断提升,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召集,组织部负责落实。

  第六条 联席会议应有明确的中心议题,提出中心议题的成员单位(提请单位)应就议题形成工作建议,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于会前发送参会单位。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事项,组织部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就落实情况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进行报告。

  各成员单位应按上述要求积极参与联席会议,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学校党员的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党员教育联系会议工作制度(试行)》(津大党发〔20071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