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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天津大学院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时间:2016-06-13

  天津大学院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天大党发〔201311

  第一条 根据党章相关规定,学校各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院级党组织)设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院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由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担任,按照学校纪委和院级党组织的要求,做好纪律检查工作。

  第二条 院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应承担相应任务,履行如下职责:

  1.做好本单位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及廉政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2.负责或参与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

  3.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的情况;监督检查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务政务公开等制度的情况;监督本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4.参加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监督院级领导班子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组织生活会制度的情况;监督院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和召开情况;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

  5.非领导班子成员的纪检委员根据议题列席党政联席会,对院级党组织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事项的研究及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6.协助党组织接待和受理群众对本单位党员的各种检举、控告,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对受处分党员进行帮助教育。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7.密切联系群众,积极主动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纪委汇报。

  8. 定期、独立地向学校纪委书面报告其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以及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 因院级党组织换届或重新调整工作分工等原因,纪检委员人选发生变化的,应事先向学校纪委书面报告,并征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