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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案】袁希钢:关于补足“去产能”中知识产权保护短板的建议

时间:2016-03-09

                         


  本站讯 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将“去产能”作为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重点任务之首。从经济学角度,产能过剩问题主要是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长期依赖出口和投资形成的发展模式与近来国际需求增量急剧缩小、国内需求快速高端化之间的矛盾所致。这种分析无疑抓住了问题结构性的主要矛盾。然而,在关注钢铁、焦炭、水泥等大宗、结构性行业产能过剩的同时应认识到,由于低成本侵犯知识产权导致的盲目、无序竞争所引起的非结构性产能过剩问题具有不可小看的破坏性,也是制约我国制造业转型的重要因素,如不加以重视,会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一、问题及其分析

  1、新产品盲目上马导致产能由不足快速变为过剩

  这主要表现为资本投入的盲目性,什么赚钱投什么;企业一味助逐利,什么赚钱上什么,一哄而上,产能由开始的不足快速变为过剩。同时由于上游研发的不足,企业之间的竞争只是拼价格,导致产品的低端化。例如我国多晶硅产业由于大量上马,在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陷入困境的同时,高端产品及其市场仍主要掌握在国外少数公司手中;再如,我国是化工生产大国,然而大宗化学品过剩,而高端的新型排号的高聚物等高端产品却需要大量进口。

  2、侵犯知识产权泛滥导致低成本重复建设

  导致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够。由于缺乏自主研发,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大多数重复建设的企业所使用的知识产权系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一个产品生产技术只要有一个企业使用,很快会被许多企业非法获得并使用。在一些领域无视知识产权已成为潜规则。

  3、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泛滥

  虽然我国制定有知识产权保护法,但由于执法不足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个人承担风险过低,甚至是零风险,这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使得在一些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猖獗,甚至形成了产业链。例如一些从事设计、研发的个人或部门借助工作之便将含有所在部门以及委托方共同拥有合法产权的研发、设计等技术成果私自廉价出售给多家生产企业,成为了不可忽视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对此种侵权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例如在经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第六十条将侵犯专利权仅界定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在关于专利权保护的第七十四条中也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专利管理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4、由无视知识产权引起的产能过剩导致产品低端化

  对知识产权的无视在导致产能过剩的同时,由免除研发成本带来的暂时市场价格优势会严重挫败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生产技术成了无源之水,导致产品性能、质量无法保证,甚至粗制滥造,最终造成市场上单一的价格竞争、产品低端化的恶性循环。

  二、建议

  1、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

  对专利权法进行修订或出台司法解释,将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将含有专利权人专利技术信息的成套技术转移或出售的界定为侵权行为,并规定相关处罚、赔偿标准。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中的查处力度。

  2、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合法获得知识产权

  政府在对企业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过程中严格知识产权审查,要求企业明确知识产权的合法来源;大力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的投入获得自己的专有技术;对采用企业自主专门技术或知识产权的项目应给予政策优惠。

  3、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

  引导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将知识产权奖惩情况作为重要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建立发布企业知识产权诚信的荣誉和不良记录的公示制度;在产品认证等业务认证中加入对知识产权的考察;建立行业信用守则,引导企业形成良好风气;规范设计部门的行为,加强监管,坚决杜绝将委托设计方的专有或专利技术私自转让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

  (编辑 黄欣)